十分之九 第二十九章 · 裁决

裁决书宣读用了两个小时零七分钟。全球直播,四十七种语言。

主文有九条。后世的法律教科书只背下了第三条。

三、人的睡眠、梦境及清醒意识之皮层动态,承载人格之连续性与完整性,属人格权之核心范畴,不具有可让渡性。任何以「资源」「算力」「带宽」等名目对该等动态之商业利用,无论合同形式如何完备、对价如何支付,均不构成合法之劳动对价或资源转让,而构成对人格权之持续性侵入。

翻译成人话,只有一句:租走的不是劳动力,是人本身的一部分——而人本身的一部分,租什么都无效。

《里斯本公约》全体缔约国修正案同日通过,编号写进了历史:《第二议定书:梦的主权》。


判决的余波,像退潮,一层一层往外褪。

对河汉计算:罚金——数额大得让财经记者需要反复核对零的个数;「白昼计划」全球下线;脑时业务限期整改,皮层切片接入全面暂停。股价一周内腰斩两次,第二次腰斩的时候,河汉发布了新广告:一颗大脑,十份之十全部亮起,文案是「我们只使用你同意的部分」。市场部的勇敢,永远超出人类的想象。

对个人:老金在裁决公布当晚提交辞呈,措辞体面,理由是「家庭原因」。四十天后,他出任另一家科技集团的合规委员会主席——那家公司的市值,正好是河汉跌掉的部分。他在就职酒会上举杯的照片,和裁决书登在同一版报纸上。

辞呈递上去之前,他给程一苇发过一封邮件。没有称呼,没有落款,正文只有两行:

「规矩是喂出来的。这回喂进去的代价不小。希望值。」

程一苇盯着「希望值」三个字看了半天——那是老金做了二十年风控的职业病,把什么都算成期望值。他最后没回。但在备忘录里记了一行:

「第14条:老金问我值不值。我的算法是这样的——安森·维尔剩下的九个月,桑黛没等到的那三十九年,阿蕾烧掉的四年,和四十张床上的每一夜,加起来除以两百四十亿损失,商是无穷大。」

「无穷大的事,不能用值不值问。只能用该不该。」

阿碧被河汉解除了合同,理由是「护理记录不规范」。三天后,湄琅新成立的脑工事务署聘了她,职级比护士高两级——署长说,他们需要的不是护理记录,是「记得住的人」。

对湄琅:裁决后第十九天,湄琅议会全票通过《脑力劳动与认知人格保护法(草案)》进入二读。表决那晚,议会大厦的电视墙向全城直播,东礁村的食摊前挤满了人,母亲把电视音量开到最大,鱼饼炸糊了两锅。

表决议程里有一个小小的插曲,被议长载入了记录:草案最初委托资方顾问起草,第一稿里仍有「资源提供者」字样。二读当天,一位渔民出身的议员站起来,只说了一句话:「字都换了吧。我们这里头装的不是资源,是我们闺女。」

全场表决前,全体起立默哀一分钟——名单念的是七号中心已登记雾脑症患者的名字,共一百八十六个。念到第一百一十个的时候,议长停了一下。

那个位置,本来应该念「桑黛」。

根岛没有报上来。岛上人不懂申报流程,只是在她坟头立了块小牌子,写着:「她会记东西。请天上的账房也记记她。」


裁决宣读的那个上午,新泾港七号中心的食堂里,电视开到了最大音量。

夜班刚下,四十来个脑工把早饭端到电视跟前,没有人说话。第五条念到「雾脑症列入职业病目录」的时候,人群里有人轻轻「嗬」了一声——那声音很小,像一块压了三年的石头终于挪开了一条缝。

第七条念完,阿碧发现身边的阿蕾——她是来接阿碧下班,顺路听听的——把脸埋进了手掌。阿蕾的病让她记不住五分钟前的事,可「皮层切片承载人格」这十个字,她好像听懂了。她翻来覆去地小声念,像念一句咒:「承载人格。承载人格。我这里头,装的是人格。」

「对。」阿碧按住她的手背,「装的是。一直都是。」

念到第九条附则——那份关于「记忆载体得作为合法证据」的附则——食堂后排忽然有人鼓了一下掌,被旁边的人按住:北盟的规矩不许鼓掌,湄琅人不懂也不管。掌声没有连成片,它只是这里一下、那里一下,零零落落,像退潮时滩涂上先后冒出来的气泡。

可是每一声,都是活的。

食堂角落,十四床的老位置空着——阿雅如今在北盟。有人在她的老位置上放了一碗没动过的粥,和一碟鱼饼。

没有人解释为什么。在场每一个人都知道为什么。

对玛尔塔·奥松:她以监察官身份主导的这宗案件,被称为「公约史上第一次长出牙齿」。庆功宴她没去。她在办公室整理卷宗到深夜,把第41页那份海关统计的复印件,仔细对折,收进了私人的抽屉。同抽屉里还有一张四个月牙的卷宗封皮。

对织女:裁决没有命令删除它。恰恰相反——

七、涉案模型之隔离区快照及由此形成之证据链,经本院核验,构成不可替代之证据整体。在相关刑事程序终结前,任何主体不得对该模型实施灾难性重训、参数覆写或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之操作。涉案模型于该期间内之地位,类推适用证据保管人之相关规定。

一台机器,被法院任命为自己的狱卒和档案馆。

法理学家为第七条吵了半年。吵到最后,大家引用的都是同一位普通法官在合议时的闲谈——那句话后来刻在了北盟司法学院的门厅里:

「它由人组成,替人受罪,为人保管。在找到更好的词之前,我们只好先把它当人看。」


裁决书最后,是程序性的附则。第9条,字号最小,后来被引用得最多:

九、本庭注意到:本案关键证据之载体,为证人丹绒·阿雅之记忆及一民间笔记本。法庭系于证据几乎灭失之后方获知真相,此为本院之失职,亦为文明之耻。

附则:缔约各国应于一年内建立「认知痕迹」之法定证据地位,任何人之记忆载体,无论纸质、数字或生物形态,均得作为证据之合法载体,其证明力由法庭个案认定。

一个渔村姑娘的笔记本,就这样写进了一个大陆的证据法。

签发那天,玛尔塔把裁决书的副本寄往两个地址。一份寄给湄琅东礁村,食摊的地址。另一份寄往根岛,朝海的坡上,坟头向着北方的那一座。

包裹里附了一张便签,是她用生涩的英文写的,只有一行:

「To the one who remembers.(致记得的人。)」